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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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