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