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