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