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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第三十四条 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对下列含水层应当分层开采,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五条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三十六条 矿井、矿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应当在矿床外围设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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