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四条 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对下列含水层应当分层开采,不得混合开采: 半咸水、咸水、卤水层; 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层; 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层; 有医疗价值和特殊经济价值的地下热水、温泉水和矿泉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