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污水灌溉; 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