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污水灌溉;

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