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