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