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