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七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