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国空域资源。 第七十四条 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第七十五条 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七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八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八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第八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休息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空中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 第八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飞行中,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掷物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八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八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归航路。 第八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值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第八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 第九十条 空域内应当设置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设备。 第九十一条 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十二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第九十三条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十四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第九十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信息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输优先提供服务。 第九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应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使用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