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节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第一百零三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以下简称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的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 第一百一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移民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检疫;检查、检疫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邮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就所从事的公共航空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以及可能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