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移民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检疫;检查、检疫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禁止人员、行李和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的,应当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