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移民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检疫;检查、检疫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禁止人员、行李和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的,应当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