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有与其申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人员;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从事旅客、行李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从事货物、邮件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四亿元;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能力;
完成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筹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