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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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