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