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