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