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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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