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