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