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