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