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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节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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