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