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