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