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