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目录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