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