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节 目录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