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六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发展交通、能源,发展和改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