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的收购、上调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生产者的利益,确定合理的上调基数或者购留比例。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