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给予照顾。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