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