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