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五)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