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