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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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