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