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