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三章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零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确定的裁决,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的,如果被申请人或者他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