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零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予以驳回;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第二十三章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