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一、 第二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