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十章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章 仲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请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