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第一百九十条 目录 第二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