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章 仲裁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章 仲裁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请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