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