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五节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